(《汉书·王莽传》) 《王制》之天下千七百七十三国,正略合周制千八百数,《孝经》列爵有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,亦合周爵五等说,故王莽一归于周。
但与杜佑此二处的不同在于,杜佑完全是以《王制》所述周制为周代史,所以可用《左传》之史实来证明《王制》之制度。《周官·大司徒》载:诸公之地,封疆方五百里,其食者半。
郑玄注经以《周礼》为本。[注:殷汤承之,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,亦分为九州,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。即便如卢植说,也在司马迁之前,更远在班固之前。然而,封国大小问题,《史记》列鲁、卫、齐诸国情况,皆据史载与实际地理相结合而言之,考古说以合事实,此良史之法也。但是,由于在郑玄的解经法中,判定经文的属性涉及到尧、舜、夏、殷、周的不同,而在后世史家的眼中,尧、舜、夏、殷、周,不止是经书内部经文所系的序列,而且恰恰就是一个上承黄帝,下接秦、汉、魏晋、六朝的时代序列。
然以经本无文,经说又异于此,故八百之数出自何典,至今已不得而知。例如,在《通典》中,殷、周二代的历史书写,于郑君是注经法,与杜佑是述史法。],这是论证礼的先天条件——人性论根据。
这看起来颇为矛盾:荀子一方面说儒者,法先王,隆礼义,谨乎臣子而致贵其上者也[《荀子·儒效篇》,第117页。既循旧名,必变新名,以反其旧。法先王,统礼义,一制度……苟仁义之类也……则举统类而应之……张法而度之,则晻然若合符节,是大儒者也。这就能够保证人们在正名或制名之际达成共识,从而约定俗成。
然而这样一来,荀子恐怕也就偏离了生活–存在的思想视域。这其实是儒家正义论的最核心的观念结构义→礼,亦即正义原则→社会规范,涵盖正义原则→社会契约。
这看起来过于理想主义,但随后的适宜性原则将会对此做出调适。这也是孔子的重要思想之一,《论语》载:子贡问政。前述荀子对战国时代国际盟约的失望,也与此相关。二是王者之制名,这是有作于新名,即后王创制新名。
所谓自然法(natural law)其实也就是这样理解的俗成。对于历史主义的进步观念,不必赋予进步概念过多的具体内涵,只需强调自由的增进足矣:凡是增进人类自由的就是进步的。] 这里涉及两个关键概念即义与礼之间的关系,荀子强调加义乎法则度量,即正义原则乃是优先于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价值原则,此即上文提到的义→礼结构。而学术界近年来对进步主义颇多微词。
荀子将其分为两类三种:第一类是关乎政治的刑名、爵名、文名,均从旧名,但在商周之间有所选择。而这又与社会正义问题密切相关,即隶属于儒家正义论的仁→义→礼理论结构。
而谈到礼,就进入正义论(theory of justice)的范畴了。于是,俗成就是一个值得更进一步深究的问题。
],批评惠施、邓析不法先王,不是礼义。[《荀子·不苟篇》,第48–49页。[《荀子·儒效篇》,第138–140页。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契约或约定即属于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范畴,亦即礼的范畴。散名之加于万物者,则从诸夏之成俗。按此,人人都具有能够意识到上述欲→争→乱→穷后果之恶的认知能力,故塗之人可以为禹,因为塗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,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[《荀子·性恶篇》,第442–443页。
],认为法先王,顺礼义,党学者,然而不好言,不乐言,则必非诚士也[《荀子·非相篇》,第83页。为此,紧接着,荀子提出了制名之枢要,即约定俗成的理论。
因此,对于正名或制名来说,约定俗成是与移风易俗相联系的:约定的前提是俗成,而俗成的前提则是移风易俗,变恶俗为美俗。] 言道德之求,不二后王。
父的行为之实,要符合父之名分。],就意味着俗是可易——可以改变的,也就意味着俗成之名是可以改变的,这正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。
我们看《强国篇》,荀子回答入秦何见,就很清楚:一方面,他所看到的强秦其实就是一个军国主义的国家,预示着后来的皇权专制帝国,他却加以赞叹:佚而治,约而详,不烦而功,治之至也,秦类之矣。],这是荀子属于儒家的特征之一。] 一、社会契约的正义原则 遍检《荀子》全书,共有三处、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谈到契约:一是《富国篇》与《王霸篇》谈到国际政治盟约、国内政治信约,两者都是政治契约问题。其实,这取决于怎样理解进步。
显然,约定或契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,当然也应当符合这两条正义原则。],蕴涵着更为深层的思考:它并非仅仅着眼于现代社会形态,即并非仅仅适用于现代政治哲学,而是着眼于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社会正义问题的一般性原理,因而可以演绎出现代政治哲学的结论。
[《荀子·王霸篇》,第202、205页。人们签定契约,乃是建立一种用以约束各方未来行为的规范乃至制度,这显然属于正义论的制度正义(institutional justice)范畴。
但这样一来,问题也就来了: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在从封建制、宗法王权列国制度转变为郡县制、家族皇权帝国制度,在这样的社会转型的背景下,必定出现许多新的政治之实,这就需要制定新的政治之名,即建构新的名约。纵性情而不足问学,则为小人矣。
国际方面是约结已定,不欺其与,从而与国信之,这是讲国与国之间的契约。散名之在人者: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,性之和所生、精合感应、不事而自然谓之性。第四编第五章荀子论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原则、第六章荀子论正义原则中的适宜性原则,第374–423页。惟大盗利用乡愿,惟乡愿工媚大盗。
这其实也就是韩愈所说的博爱之谓仁,行而宜之之谓义[ 韩愈:《原道》,见《韩昌黎文集校注》,马其昶校注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,第13页。但是,荀子并未直接明确地诉诸于此,而是诉诸于人性论: 关于约定俗成何以可能的问题,荀子再次诉诸其人性论:凡同类同情者,其天官之意物也同,故比方之疑似而通,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。
] 欲观圣王之迹,则于其粲然者矣,后王是也。事实上,荀子对仁爱也有相当深入的思考。
第三编第五章孟子论正义与正当: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原则、第六章孟子论正义与适宜:正义原则中的适宜性原则,第249—275页。但必须指出:荀子并不是否定国际盟约,而是强调国内政治的善否对于国际盟约实际效果的决定意义。